商标异议审查决定
发布时间:2019-03-11 浏览:703次
我所委托人广西江和投资有限公司在第36、42、43类“保险经纪;银行;土地测量;烹饪设备出租”等服务项目上于2016年8月9日申请的“江和及图”商标,于2017年10月6日公告(总第1570期),初步审定号为20919559A。
初步审定公告后,异议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对该商标提出异议,异议人认为:该 “江和及图” 商标与异议人提供的引证商标(第13137413;13137407;13137406号,第13238280;13238274号)构成近似商标,容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及误认,并认为被异议商标是对异议人驰名商标的复制和摹仿,属于以不正当手段申请注册的情形,违反了《
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商标局应该驳回答辩人商标的申请。
广西江和投资有限公司在收到异议人的商标异议申请之后立即与我所联系,并全权委托我所对该商标异议进行答复。我所于2018年06月26日对该商标异议进行答复,详细阐述了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不近似,不是对引证商标的复制摹仿,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误认和混淆,也不属于以不正当手段申请注册的情形。
该商标已于近期收到国家商标局的异议审查决定,审查决定为对异议人的商标异议申请不予支持,对该商标准予注册。决定具体内容如下: